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热浸镀专业委员会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专业委员会是在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领导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定名为“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热浸镀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本专业委员会会址:挂靠北京亚林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专业委员会是由从事热浸镀生产企业、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及相关设备、原辅材料制造和经营等单位,不受所有制限制和地域限制,自愿参加组成。
    第四条,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热浸镀行业开拓进取、促进工艺技术、产品质量、经营管理、环境治理的进步,赶超国际先进水平,为我国表面工程事业,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本专业委员会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范围:

        1、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大力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加强同相关协会的联系,积极促进学科技术的发展;
        2、发挥团体优势,组织力量开展技术攻关、课题研究、技术鉴定、技术咨询等活动;
        3、提供国内外热浸镀工艺发展动态,管理经验、环保技术等有关信息;
        4、积极倡导清洁生产,降低能源等资源消耗,促进热浸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5、贯彻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表扬行业中的优秀单位和个人,推广先进经验,促进行业进步;
        6、积极反应委员的合理要求,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为委员服务;
        7、承办政府部门、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委派的事项。

第三章 委员

    第七条,委员的条件:

        1、承认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导则、履行工作导则规定的义务;
        2、从事热浸镀生产企业、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及相关的设备、原辅材料制造和经营等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为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3、聘请关心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并为本专业作出贡献的专家、教授、知名人士为本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八条,委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与本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权和监督权;
        3、有优先、优惠获得本专业委员会科研成果、情报资料和有关信息的权利;
        4、有优先、优惠享有本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5、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导则,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2、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承担本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各项任务,以各种形式支持、资助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3、积极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4、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利益,不从事有损于本专业委员会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的领 导。
    第十一条,本专业委员会经委员会会议按民主协商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协商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再由常务委员会协商推荐后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并报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批准备案。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的职责:

        1、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或代表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2、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执行委员会(或代表会)的决议;
        4、决定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6、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责:

        1、主任委员对外代表专业委员会,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议;
        2、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执行情况;
        3、副主任委员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五条,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
        1、秘书长在常务委员会闭幕期间处理日常工作;
        2、秘书长提议副秘书长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批准;
        3、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经费来源:

        1、委员缴纳的会费;
        2、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3、个人、单位、团体的捐赠、资助;
        4、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用于本团体业务范围和行业发展的必要支出。

    第十八条,本专业委员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导则是本团体的行为准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导则经委员会(或代表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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