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工作委员会经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于1998年4月16日在成都召开的三届七次常务理事会正式成立,定名为“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青年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本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从事电镀等表面处理的生产、科研、教学、设计以及相关的原辅材料、设备制造与经营,年龄在45岁以下并热心于行业工作的行业骨干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立足行业、面向企业、开拓进取、团结合作、共同提高,为提高表面处理的整体水平作出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本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向企业提供国内外表面工程技术、生产经营和行业发展趋势的有关信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技术交流,推广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品种,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2、发挥团体优势,利用行业力量,结合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更新换代、进口替代等需要,组织力量开展技术攻关,积极促进本行业引进技术的消化与掌握,提高本行业的竞争力。
3、积极进取,提高自身素质,为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输送人才。
第三章 委员
第五条,委员
凡承认本工作委员会工导到则、愿履行工导到则义务的从事电镀等表面工程的生产、科研、教学、设计以及相关的原辅材料、设备制造与经营、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行业骨干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即为本工作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委员的权利
1、有优先参加本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2、有优先和优惠获得本工作委员会掌握的科研成果、资料和信息的权利。
3、有优先享有本工作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4、有对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自愿退会的权利。
5、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导则,执行本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决议,按章缴纳会费。
2、积极参加本工作委员会的活动,承担本工作委员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积极向本工作委员会提供技术、生产、经营等信息。
4、维护本工作委员会利益,保守本工作委员会的机密。
第八条,当确认委员有违反本工作委员会宗旨,损坏本工作委员会利益,不履行工作委员会义务等情况时,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可暂停其委员权利或取消委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工作委员会接受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的领导。
第十条,本工作委员会经委员会会议按民主协商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推荐或选举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并报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批准备案。常务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四年为一届,可连选连任。
常务委员会职责:
1、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
2、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审定委员会的增补与调整;
4、其他重要事项。
正、副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常务委员会。
秘书长负责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定以及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本工作委员会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对本行业有经验、有贡献,又热心本行业工作的专家为本工作委员会顾问。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经费来源
1、委员缴纳的会费。
2、本工作委员会举办的咨询、服务等活动以及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
3、个人、单位、团体的捐赠。
第十三条,经费的支出
1、本工作委员会的行业活动、交流资料、出版刊物等费用。
2、本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技术攻关等费用。
3、本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办公费等。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
1、秘书处设立帐户(或分帐户),由秘书长分管财务。
2、每年的财务收支情况报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工作导则是本工作委员会的行为准则。
第十六条,本工作导则经本工作委员会委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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