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电 镀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电镀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Electroplating Association";缩写"BEA"。

第二条 北京电镀协会是以北京地区电镀生产企业为主体,吸收与电镀有关的管理部门、生产、设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跨部门,不受所有制限制的地区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电镀行业广大会员,通过生产协作、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经验介绍、专题研讨等活动,提高全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经营管理、三废处理的整体水平,努力做好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以便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在市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行业

管理,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深入贯彻首都建设方针,推动电镀行业按照经济合理和专业化的原则组织生产协作。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协助企业组织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重大项目的技术审查和技术论证,为企业提供有关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和清洁生产的咨询审核服务。

三、组织对行业的清洁生产、管理、环保、设备等的调研,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经济政策的建议。

四、向企业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开展市场预测和技术咨询,组织技术攻关、技术培训和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认真贯彻国家行业标准,同时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行业的发展进行规划;对行业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开展互帮互学活动。

六、与国内外同行业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根据

需要可设荣誉会员或名誉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条件

1、凡从事电镀生产的企业(包括专业厂、不同行业的电镀车间、工段、小组)。


2、与电镀有关的生产、设计、科研、教育、企事业单位。

3、团体会员代表应是单位法人或由单位法人授权的代表。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条件

1、本会根据需要吸收部份关心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的专家、教授、知名人事、工程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等。

2、积极支持、关心本会工作的友好人士等。凡具备以上资格、特点、条件的个人(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1、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2、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3、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4、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2、有参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和监督权;
3、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有优先获得本会科研成果和情报资料的权利;
5、有优惠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6、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的义务;
2、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3、承办本会委托事务的义务;
4、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5、积极参于本会活动的义务;
6、积极提供本会所需有关资料的义务;
7、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要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八、制订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聘请本行业有经验、有贡献的专家和管理干部为本会顾问;

十四、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由理事会协商推荐选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正、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或指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八条 正、副秘书长

秘书长负责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处理日常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同时下设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

根据专业性质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行业活动,执行本会决 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专业委员会成立相应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顾问

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本行业有经验:有贡献的专家和管理干部为本行业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监事会一般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本会开展咨询、技术服务等各项收入;

三、个人、单位、团体的捐赠;

四、本会组织的行业活动、交流资料、出版刊物等费用和专业书籍、报刊的购置费用;

五、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聘用人员的津贴、差旅费,以及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的报酬等;

六、为本会作出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费用;

七、本会与国内、国际同行业组织交流、交往的活动费等。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支出情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