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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2009-10-27
报 告
尊敬的安美特化学有限公司相关领导:
你们好!
首先非常感谢公司一直以来对本人及全体员工的关照!能成为公司一员本人倍感荣幸!
本人康海彦是广东省广州市安美特【中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名生产员工,于在2004年5月被该公司聘用,任职生产部员工,月平均工资为2,550元人民币,入职以来,本人一直爱岗敬业、对公司忠心耿耿。由于在工作过程中长期接触高强度噪声,故导致本人听力损伤,出现异常:耳痛、耳鸣、听力下降等症状,就此事本人多次向公司反映。
2009年7月2日下午4:30分左右,本人接公司领导通知与行政部袁应龙经理、厂务部姜荆博士、HESQ部门孔庆明工程师一起商量关于本人听力损伤诊疗事宜。
2009年7月3日入住广东省职业防治院进行职业性噪声聋诊断。
2009年7月29日上午出院,关于诊断结果待院方通知。回公司后,袁应龙经理约本人在会议室说有事要谈,13点10分左右,行政部总监吕子刚、袁应龙、王安本及姜荆博士均到现场,商谈过程中,行政部拿出厂规,对本人说:“你于2009年6月3号,4号没有配带厂牌,还有一次迟到,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三次处分”,并称本人严重违反厂规,作出解除本人劳动关系表示。本人不服,依照公司规定,本人未带厂牌但都有到前台签到。何来严重违反厂规之说?而且公司当时并没有告知本人关于警告处分事宜,事隔两个月了才提出来,并一经提出就作为解除本人的借口!这对本人是极不公平的!
于2009年7月30日,本人照常去上班,但走到公司门卫室时遭值勤保安员阻拦,本人无奈,作出报警决定。警察介入后,经吕子刚、袁应龙调解,公司对本人进行书面告知,告知内容如下:
“基于你本人目前实际情况【处于疑似职业病诊断期】,从你健康考虑,公司现正式通知你;从你出院至你的结果得出以前这段时间,你在家休养,不需上班,工资福利保持不变。”
2009年9月16日,广东省职业防治院出具了诊断结果为:职业性噪声聋观察对象。
2009年9月21日,公司强制解除本人劳动关系,坚决不让本人进厂,并拒付法律所规定应支付的赔偿。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作为观察对象,也就说明本人听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至于是否职业病还需要一定期限的观察,因此应视为疑似职业病、医学观察期间。故公司解除本人的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第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
二、公司在职业病诊断结果出来以后,拒绝为本人提供职业病鉴定费用,违反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87、47、97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6条、《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承担侵害本人劳动权益的违法后果,一次性支付本人下列款项:
一、未提前30天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代的通知金:2,550元×1个月=2,550元;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50元×4个月=9,000元;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50元×4个月=9,000元;
四、职业病鉴定费用:6,800元;
五、本人入公司工作前听力一切正常,但因工作原因听力受损,造成永久性的伤害,使本人的肉体及精神受到沉重打击。因此,请公司支付30,000元作为人身损害赔偿金。
以上共计人民币:57,350元。
此报告希望能引起相关领导关注,同时也请相关领导加大力度,优化企业文化,提高人性化管理的高度,让员工感觉家一般的温暖!
报告人:康海彥
联系方式:1371001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