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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 推动科学发展——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依法推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与备案答记者问
更新时间: 2010-3-16   来源:   点击数: 660
2010-03-02

  2010年1月28日,周生贤部长签署第9号环境保护部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全文见本报2月25日三版)。为帮助大家准确理解并贯彻落实《办法》,本报记者对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环境标准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专题采访。

  问:可否介绍一下《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的相关背景和过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备案管理主体。为贯彻法律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24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在规范地方环境标准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环境保护部及原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备案并公布备案信息的地方环境标准已有48项。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环境标准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4号国家环保总局令一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环境保护形势下开展地方环境标准备案工作的需要,如未反映200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情况、近年来环境标准工作规则变化等。同时,个别地方出现了不依法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修订24号国家环保总局令加以解决,确保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主体、技术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在标准规模扩大过程中不断提高标准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为此,环境保护部将修订24号国家环保总局令列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措施。

  从2008年下半年起,环境保护部开展了《办法》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分两次征求了各地环保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办法》修订稿于2009年12月30日经环境保护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周生贤部长在今年1月28日签署了第9号环境保护部令,正式予以公布。

  问:从24号国家环保总局令到9号环境保护部令,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3个方面:

  首先,依法明确标准制定主体,删除了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内容,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之外的任何机构(包括省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得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后的《办法》还规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全部范围或辖区内特定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了适用于省内部分区域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应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布实施。

  其次,设立了备案公告制度,提高备案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修订后的《办法》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当地制定或废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环境保护部每年发布公告,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备案情况,加强了对标准制定和备案工作的指导。新《办法》对备案工作时限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保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材料,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

  再次,规范了标准实施监测工作,删除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监测方法采用等效方法或替代方法的规定,停止使用各种出版物中的监测方法,规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监测方法应当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尚无适用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标准时,应通过实验和验证选择适用的监测方法,并将这一监测方法列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附录。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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